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有利于發展信用經濟、建設統一市場、促進公平競爭、加快建筑業轉型升級。
通知指出,嚴格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通知明確,規范保證金管理制度。對保留的保證金,要抓緊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完善保證金管理制度和具體辦法。對取消的保證金,要抓緊修訂或廢止與清理規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規定。在清理規范保證金的同時,要通過納入信用體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監督約束建筑業企業的新機制。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方案,強化監督檢查,積極穩妥推進,切實將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落實到位。各地區要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將落實情況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密切跟蹤進展,加強統籌協調,對不按要求清理規范、瞞報保證金收取等情況的,要嚴肅追究責任,確保清理規范工作取得實效,并及時將落實情況上報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