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規最大的亮點是:最低價不一定中標。 在新規定里,不僅對“最低價”給出了限制范圍,還對“最低價中標”的使用范圍做出了規定。第四十一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一條新增內容對“最低價中標”的適用面做出規定。從文義上反向理解可知,該變動使得沒有通用技術、技能標準以及招標人提出了技術、性能的特殊要求的項目,不得使用“最低價中標”辦法。這一點被解讀為是對“最低價中標”措施被濫用的糾正。
最低價中標為人詬病是由來已久的,其主要原因是人們對低價甚至以低于成本的價格來參與競爭的企業報以天然的不信任感。無利不早起是人性,人們不相信以逐利為天性的商人,會做明知虧本的生意。不乏將利潤點放在項目之外的企業,如后續的獲利計劃,或者將項目打造為自身的一個名片等;但是更多的企業是使用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非常規性手段謀取利潤。大多數時候,我們相信后者。這種相信除了基于人性,還基于頻繁出現的質量事故。
如今年3月,西安地鐵爆出的“電纜門”事件,劣質電纜竟然在多地地鐵投標中暢行無阻。無他,價低而已。又如發生在我們LED顯示行業的顯示屏起火事件。今年4月份,錦州市元都酒店發生戶外LED顯示屏起火事件。據了解,該顯示項目于今年3月30日竣工,事故發生距離項目竣工僅僅十天時間,究其原因,與質量安全脫不了干系。
在頻發質量事故后,對“最低價中標”的聲討浪潮也越來越浩大。在相關的采訪中,LED顯示行業的一些工程商就大吐苦水,表示最低價中標是“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業主”。有些直爽的工程商對此措施之弊病直言不諱,“打個比方,成本就需要8000元,可中標價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結果往往是造假的勝利,做優的出局。”劣幣驅逐良幣是最低價中標在質量之后,為人討論得最多的一個毛病。
然而,修改了最低價中標,質量問題就真的被杜絕了嗎?不可能的。逐利是人的天性,行業里總有一部分人想法設法地將這點天性發揮到極致。這一點,我們只要想一想市面上流通的那些毒牛奶、毒奶粉、毒大米、地溝油就能了解。最低價中標只是一個給予投標企業公平競標的機會,質量問題應該在企業參與投標之前已經被解決的。例如,現在有一個商場需要住一塊p2.0的戶外顯示屏,有防水、防火、節能等等一些要求。經考察之后,有ABC三家企業的產品符合以上種種要求。這個考察如果不是尋找條件適合,質量過關的企業,那么他就沒有存在理由。最低價中不中標問題應該留給商場,確保進場競爭的企業質量過關才是政府最要緊的事,確保一切選擇建立在質量過關上。最后商場通過“最低價中標”方法選擇了報價最低的B企業,這難道不是一個合情合理的選擇?

B企業中標承建的這個項目,可能會有兩個結果,其中一個是質量杠杠的,好得沒話說;蛟SB企業的報價較之A企業、C企業的成本價都低,但是這絕不能說明B企業的產品質量是不過關的。我們絕不否認有質量好而價格低的優秀企業、良性企業,就像我們絕不否認有以次充好、通過各種非常規性手段牟利的企業。價格能影響質量,但是不能決定質量。
如果,最后這塊顯示出現了質量問題,那么也不應該由“最低價中標”來負這個責任。這就好比適婚青年參加過年的保留節目——相親,最后小兩口成了。最后卻因小夫妻生不來兒子而怪罪媒婆,這是有點沒道理的。如同這個粗淺的比喻,最低價中標或許承擔的責任超出了他該承擔的部分。試想,如果B企業的產品不能達到商場的要求卻能參加最終的競標,是否應該怪最低價中標?如果B企業的產品能達到商場的要求,最終卻出現了質量問題,是否要怪最低價中標?最低價中標的確使企業的利潤空間大大地被壓縮了,但是這并不是工程商偷工減料的借口,也不是出現質量問題的根本原因。其根本原因或許在于資格審核的能力和標準,以及工程的監督和驗收不過關。
修改了招標投標規定當然是好的,有明文規定保護創新型企業的利益,促進行業的發展。也給出了一些客觀的評判、審核標準。但是,正如錢穆所說:每一項制度都不會只有好的一面。目前,誰也不知道新規定對我們行業的影響利弊幾何。對于我們LED顯示這種具有高科技特性的行業,其影響較之其他技術含量較低的行業更大。
首先,沒有通用技術、技能標準以及招標人提出了技術、性能的特殊要求的項目,不得使用“最低價中標”辦法。因為這個限制的出現,使得“最低價中標”的使用有了極大的波動范圍,變得很有彈性很主觀。比如在我們行業,無論通用技術還是技能標準都沒有嚴格的區分,和非?陀^的評判標準。尤其在招標人提出了技術、性能的特殊要求項目不得使用“最低價中標”辦法上,給了一些關系戶非常大的操作空間。關系戶的產品有哪些優勢,就提哪些條件,即使這個顯示屏不需要這樣的優勢,即使這個價格高的離譜,只要一句“特殊要求”就能定下來,并且有按照規矩辦事的公正模樣。

新規定是為了解決頻發的質量問題,還給大眾一個健康的市場,也衷心希望能達到這樣一個目的。但如很多大咖談到的那樣,規定終究是紙上的規定,不能落實終究是空談。相比于完善“最低價中標”辦法,在資格審核以及工程驗收上多下點苦功夫,減少利益輸送等腐敗問題,規范最低價競爭行為或許更加迫切、更有收益。耶穌說,上帝的事歸上帝管,凱撒的事歸凱撒管。同樣利益的事,應該給利益管,在建立完善的法律條文系統時,加緊標準、監管、問責建設。比如資格審核,如果有不過關的企業結果卻過關了,問責審核人員;比如LED顯示屏不及格的卻及格了,問責驗收人員;又比如要求工程商除了相關的售后服務,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等等。咋一看是誰也好不了,但是沒有刮骨痛哪來名垂千古的武圣,不經一番徹骨寒,哪來的梅花撲鼻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