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李某購買位于重慶市九龍坡區謝家灣正街的住宅一套,某置地公司開發建設的萬象城購物中心與該住宅相隔一條公路。在正對李某住宅的萬象城購物中心外墻上安裝有一塊LED顯示屏用于播放廣告等,該LED顯示屏廣告位從2014年建成后開始投入運營,每天播放宣傳資料及視頻廣告等,其產生強光直射入李某住宅房間,給李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2014年5月開始,李某所在小區的業主及萬象城購物中心周邊居民多次向市政府公開信箱投訴萬象城大屏光污染擾民情況,重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在辦理情況中載明經過協調某置地公司決定采取整改措施,但該公司并未履行承諾。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某置地公司作為萬象城購物中心的建設方和經營管理方,其在正對李某住宅的購物中心外墻上設置LED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產生的強光直射進入李某的住宅居室。根據李某提供的照片、視頻資料等證據,以及組織雙方當事人到現場查看的情況,可以認定被告使用LED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所產生的強光已超出了一般公眾普遍可容忍的范圍,就大眾的認知規律和切身感受而言,該強光會嚴重影響相鄰人群的正常工作和學習,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已構成由強光引起的光污染。某置地公司使用LED顯示屏播放廣告、宣傳資料等造成光污染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的行為,已致使李某居住的環境權益受損,并導致李某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即使李某尚未出現明顯癥狀,其生活受到光污染侵擾、環境權益受到損害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故某置地公司應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民事責任。
法院依法判決某置地公司立即停止其在運行萬象城購物中心正對李某住宅外墻上的一塊LED顯示屏對李某的光污染侵害:該LED顯示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開啟時間應在8:30之后,關閉時間應在22:00之前;在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間開啟時間應在8:30之后,關閉時間應在21:50之前;該LED顯示屏在每日19:00后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cd/㎡。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