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地說,“最低價中標”并非某個行業存在,而是各大行業普遍存在的問題,且不能憑著企業自身意志可以扭轉的問題。盡管“最低價中標”被企業所深惡痛絕,但由于它是當前營商環境下的“自然”產物,導致企業明知有害無益,卻也只能硬著頭皮參與。因為再低的價格,也會有人去做,你不做就等于沒機會。但是,“最低價中標”的危害非常大,它會助長企業以次充好,導致產品和工程建設質量下降,結果就是優汰劣勝。實際操作中,經常出現中標價遠遠低于成本價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極易引發企業偷工減料,從而埋下安全隱患。
一分錢一分貨,像LED顯示屏這種涉及金額較高的工程性產品,招投標過程中涉及金額往往較大,在“最低中標價”面前,往往是不擇手段,涉及的隱性成本(如公關成本)非常之高。而且,LED顯示屏項目很多是以政府部門招標為主體,其在招標過程中,在地方經濟保護主義面前,可能還存在著諸如“控標”等問題,招標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排它性。結果,企業費盡心思,最后即使拿到項目,為有利可圖也只能“以次充好”。很多時候,一項工程做下來,成了賠本賺吆喝的買賣。
在“最低價中標”的市場環境下,由LED顯示屏打造的許多項目,其質量很難得到保證。LED顯示屏前期做了很多工程項目,產生的各種質量問題,便直接導致了客戶對LED顯示屏的信任危機。君不見,在近年來全國各大城市在清理戶外廣告的過程中,LED顯示屏幾乎都難逃一劫?
可見,最低價中標對LED顯示屏的發展是極其不利的。它不但增加企業的負擔,降低了利潤空間,更嚴重的是,極大地遏制了企業的創新能力。那么我們顯示屏企業要如何應對?
我想,要改變當前在LED顯示屏行業的這種營商環境,需要自上至下的努力。“最低價中標”的法律依據是《招標投標法》。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從中可以看出,我國實施的評標方法并不唯一,但實際操作中卻形成了以“最低中標價”唯一要素,這說明我們在執行的過程中存在缺陷,市場質量監管缺位、不到位,這也是導致“最低價中標”大行其道的原因。
盡管從招標到中標,從施工到竣工,我國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可謂全方位覆蓋。但依然有一些偽劣產品能“一路暢通”,這往往與執法不嚴或懲處力度較低有關。一些招投標存在各種利益輸送的問題,所謂的招投標很多時候流于表式,暗箱操破壞了市場的公平性。
有人認為,要改變這一局面,我們首先要完善我們的法律法規,同時還要形成行業成本價格體系,防范惡意低價投標;最后,還要建立誠信體系,健全失信懲罰機制。作為LED顯示屏企業,我們除了看重利潤,還要注重社會責任,只有這樣,或許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最低價中標”的困境。
需要指出的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對于行業內存在的這個問題,我們要在短期內迅速改善是不切實際的。但是,事在人為,只要我們企業能夠齊心協力,對于行業內那些制約行業發展的陋習,能夠自覺地去抵制,共同努力維護公平的市場環境,未來我們LED顯示屏行業一定能夠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