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去年花蓮縣爆發
LED路燈采購案,6月24號花蓮地方法院針對,花蓮縣議員潘富民、陳長明、陳修福、施金樹4人,透過廠商游說動支“地方建設補助款”,補助鄉公所購置LED路燈、消防安全設備等,并收受廠商新臺幣100萬到200萬元賄款,花蓮地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4人,分別判處4年到9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另外,涉貪的還有花蓮卓溪鄉長蘇正清,他是透過同仁配合廠商添購LED燈并收賄,是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總共三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目前已全數繳回新臺幣三十四萬七千元沒收,一審判有罪。
依照地方制度法地78條規定,直轄縣市長、鄉鎮長、村里長,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者,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族人表示眼看卓鄉鄉長將要停職,就很擔憂鄉內事務會停擺
LED燈弊案牽扯多人,卓溪鄉公所除了鄉長還有兩位課長一審被判有罪。至于縣政府要指派誰代理卓溪鄉長 ,目前縣政府還再等法院的判決書才會進行后續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