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以“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為理念,進一步減少和簡化并購重組行政許可,在強化信息披露、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權益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新版并購重組制度取消了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的審批,取消了要約收購事前審批及兩項要約收購豁免情形的審批。另外,此次制度修訂還完善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市場化定價機制,對發行股份的定價增加了定價彈性和調價機制規定。
針對借殼上市,新出臺的并購重組辦法明確對借殼上市執行與IPO審核等同的要求,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不允許借殼上市。辦法進一步豐富并購重組支付工具,為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定向權證作為并購重組支付方式預留制度空間。
辦法取消向非關聯第三方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門檻限制和盈利預測補償強制性規定要求,豐富了要約收購履約保證制度,降低要約收購成本,同時明確分道制審核,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督促有關主體歸位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