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產業聯盟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出現,到2008年科技部、財政部等六部委出臺《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后,產業聯盟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各地組建了大量的產業聯盟,在加強產學研結合、整合創新資源、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這種“中國式”的快速發展同樣也帶來了“中國式通病”,那就是政府包辦、搞運動、“拉郎配”,讓產業聯盟里本應該是主體的企業成為配角,以致有人問:產業聯盟里誰應該是“盟主”?
政府越位成“盟主”
北京一家企業加入了中關村海淀園管委會牽頭成立的生物醫藥產業聯盟,卻發現聯盟的形式大于實際意義,無非就是開開會、交流一下各自情況,而企業迫切需要的聯合推動技術創新、共同合作促進政策突破方面卻少有作為。
2014年,北京市政協科技委聯合部分民主黨派市委、市工商聯對產業技術聯盟發展情況進行了調研,他們發現,這種“名大于實”的聯盟并不少見,這些聯盟的組建背后都有政府的身影。真正由企業自發組織、自主聯合的聯盟屈指可數,大部分都由政府部門牽頭,把一些企業“捆綁”在一起。至于企業是否有這種需求,在成立前沒有充分考慮。
北京市政協委員、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馬一德認為,政府捆綁的做法導致的一個后果,便是很多情況下企業聯合發展的愿望并不強烈,被政府牽頭聯合后,聯盟作用不大,大部分時間處于“沉寂”狀態。
科技部、財政部等六部委出臺的《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指出,在構建聯盟時,要以企業為主體,圍繞產業技術創新鏈,運用市場機制集聚創新資源。要立足于企業創新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過平等協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聯盟契約。政府在這個過程中只能發揮協調引導作用,營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環境。
而在實踐過程中卻往往出現本末倒置、越俎代庖的現象。政府難改“包辦思維”,直接介入聯盟組建,本該“企業設盟、政府協助”變成了“政府設盟、企業加盟”。由于體制機制的原因,政府管理經常是政出多門,不同部門都有權管理產業聯盟,“政府設盟”形成多個“盟主”,讓企業莫衷一是,造成資源的浪費。
在光伏行業,就先后組建了多晶硅技術創新聯盟和中國光伏產業聯盟,這兩個聯盟主要功能基本重復、互有交叉,分別由國家科技部、工信部和發改委支持成立,企業哪個都得罪不起,在加入多晶硅技術創新聯盟后,又不得不加入中國光伏產業聯盟,有限的研發經費分攤到多個聯盟中參與技術研發,事實上削弱了聯盟的研發能力。
半導體照明行業也是一樣,粗粗一數就有國家半導體照明工程研發及產業聯盟、中國半導體照明產業與創新戰略聯盟、中國半導體照明/LED產業與應用聯盟、半導體照明技術評價聯盟等,至于各省市、各區縣成立的半導體照明聯盟就更多了。
產業聯盟是新形態
政府何以頻頻越位來充當“盟主”呢?
一方面的原因,還是政企關系的慣性使然。雖然我們在理順政企關系、擴大企業自主權方面進行了很多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包辦式思維和做法在一些部門仍然根深蒂固,難以改掉。再加上許多政府部門都有政績需要,出政績的沖動往往使有關部門過于積極。
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人們對產業聯盟的內涵和性質還不甚明了,往往把它等同于以前的行業協會、商會,而這些協會、商會在中國是被稱為“二政府”的,基本上是政府的附庸,從組建到運作都是政府在后面掌控。以這樣的思維和理念來管理產業聯盟,出現越位和包辦也就不足為奇了。
那么,什么是產業聯盟呢?
產業聯盟是指出于確保合作各方的市場優勢,尋求新的規模、標準、機能或定位,應對共同的競爭者或將業務推向新領域等目的,企業間結成的互相協作和整合資源的一種合作組織。聯盟成員可以限于某一行業內的企業或是同一產業鏈各個組成部分的跨行業企業。聯盟成員間一般沒有資本關聯,各企業地位平等,獨立運作。產業聯盟主要有五種類型,分別是創意合作產業聯盟、研發合作產業聯盟、產業鏈合作產業聯盟、市場合作產業聯盟、技術標準產業聯盟。
由于企業的聯合,產業聯盟能在某一領域形成較大的合力和影響力,不但能為成員企業帶來新的客戶、市場和信息,也有助于企業專注于自身核心業務的開拓。相對于企業并購等模式,產業聯盟能以較低的風險實現較大范圍的資源調配,避免了兼并收購中可能耗時數月乃至數年的整合過程,從而成為企業優勢互補、擴展發展空間、提高產業或行業競爭力、實現超常規發展的重要手段。
自20世紀70年代末起,產業聯盟開始在美國、歐洲、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蓬勃發展。據統計,自1985年以來,產業聯盟組織的年增長率高達25%。在美國最大的1000家企業的收入中,16%來自各種聯盟。1976~1979年,日本富士通、日立、三菱機電、日本電氣和東芝5家主要的日本半導體公司組成超大規模集成電路技術研發合作產業聯盟,幫助日本企業在1980年代實現技術趕超。1987年,美國13個主要半導體公司組建半導體技術研發合作產業聯盟(SEMATECH),幫助美國半導體企業重新回到了世界第一的競爭地位。
基于這種現實,科技部、財政部等六部委在2008年出臺了《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指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產學研結合的新型技術創新組織,有利于提高產學研結合的組織化程度,在戰略層面建立持續穩定、有法律保障的合作關系;有利于整合產業技術創新資源,引導創新要素向優勢企業集聚;有利于保障科研與生產緊密銜接,實現創新成果的快速產業化;有利于促進技術集成創新,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由此可見,產業聯盟是一種新型的企業合作組織形態,我們必須擯棄舊有的思維模式和管理手段,創新性地推動產業聯盟的組建。
政府管理需創新
“政府雖迫切推動創新產業的跨越式發展,但從聯盟的成立到管理,都不可操之過急,不要大包大攬。”馬一德認為,政府最需要做的便是摒棄傳統的包辦思維,綜合運用市場化的手段,把工作著力點放到提供優質創新政策服務、打造健康創新環境上。
按照《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要求,政府要創新管理方式,發揮協調引導作用,營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環境,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推動重點領域聯盟的構建。
北京市政協關于產業聯盟的調研報告建議,政府要逐步完善科研項目招標、同行評審等科研制度;對不同科研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對應用性的產品創新技術,由參與市場競爭的產業技術聯盟或直接由企業主導,對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和公益性以及重點行業的關鍵性、突破性項目,則由政府主導投資,發揮產業技術聯盟的團隊作用,組成有承擔實力的科研隊伍出面競爭和具體完成任務。
也就是說,政府要回歸到協調引導的位置上,創造健康環境,推動產業聯盟發展,讓企業自己決定如何組建和加入產業聯盟,真正成為聯盟的“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