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就處理吳長江據稱訂立質押及擔保協議及所謂許可協議以及根據所謂協議進行的資金凍結及提款統稱之“違規情況”。就此,公司已罷免吳氏在雷士集團中的各種職務,且不再負有任何職責、提起針對吳氏的法律訴訟,及與三份所謂20年許可協議的對方溝通等。
就潛在最大信用風險而言,公0司已在2014年就14份所謂質押及擔保協議合共計提2.85億人民幣撥備。此外,面臨潛在損失包括如果不能從吳氏和無極收 回任何款項,大約2.655億人民幣損失;及如果建行索賠勝訴,建行針對雷士中國的索賠導致大約6,000萬人民幣另加利息損失。
據雷士照明10月23日公告表示,董事會欣然向其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通報,公司已達成所有復牌條件。以下為公告全文:
雷士照明所有復牌條件均已達成及復牌
所有復牌條件均已達成
董事會欣然向其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通報,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達成所有復牌條件。
復牌
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停牌。由於所有復牌條件均已達成,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復牌。
本公告由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遵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條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項下披露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上市規則)刊發。
背景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提述其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以來直至本公告日期的先前公告,包括:
(a) 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的公告,內容關於(其中包括)吳長江先生(“吳先生”)告知董事會多數成員,其已在董事會不知情的情況下代表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雷士”)簽署數份許可協議;
(b) 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的公告,內容關於本公司股份停牌;
(c) 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的公告,內容關於(其中包括)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亦稱獨立審查委員會)(“獨立審查委員會”),對吳先生及其他人被指稱的不當 行為,以及對某些與吳先生有關聯的公司所訂立并據稱由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雷士中國”)提供擔保的若干銀行貸款安排進行內部調查;
吳先生據稱訂立質押及擔保協議及所謂許可協議以及根據所謂協議進行的資金凍結及提款統稱“違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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