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處理違規情況并向市場通報其對本公司的財務及營運狀況的影響(“第一項復牌條件”);
(b) 表明本公司已制訂適當財務報告程序及內部監控制度以遵守其在上市規則項下的義務(“第二項復牌條件”);
(c) 披露法務審查和內部監管審查的結果,并處理所發現的問題;并且如果有必要,進行涵蓋適當范圍的進一步調查/審查(“第三項復牌條件”);及
(d) 向市場通報所有相關信息(“第四項復牌條件”)。
董事會欣然向其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通報,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達成所有復牌條件。達成復牌條件的詳情載列如下。
第一項復牌條件:處理違規情況并向市場通報其對本公司的財務及營運狀況的影響
處理違規情況
本公司最初發現了由吳先生據稱代表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雷士中國”)訂立的十四份質押及擔保協議(“十四份質押及擔保協議”)。
其後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及八月,本公司發現另外兩份由吳先生據稱代表雷士中國分別與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沙坪壩支行(南粵)和重慶市北部新區同誼 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同誼”)訂立的所謂擔保協議(統稱“所謂南粵及同誼擔保協議”)。本公司董事會及獨立審查委員會均相信,與十四份所謂質押及擔保協議 類似,吳先生蓄意在董事會毫不知情亦未經董事會授權的情況下據稱代表雷士中國訂立了所謂南粵及同誼擔保協議,其個人應對該等行為負主要責任。
本公司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處理該違規情況:
(a) 吳先生被罷免在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雷士集團”)中的各種職務,且在雷士集團內不再負有任何職責。
(b) 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九月設立緊急事務處理委員會、營運委員會及獨立審查委員會。
(c) 自二零一四年八月起暫停從本公司若干附屬公司的銀行賬戶付款。除雷士中國在中國建設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外,所有該等銀行賬戶的暫停付款均已被解除。
(d) 獨立法務顧問於二零一五年對十四份所謂質押及擔保協議以及所謂20年許可協議進行法務審查,并就南粵作出的指稱進行補充法務審查。
(e) 獨立內部監控顧問(“內部監控顧問”)於二零一五年進行內部監控評估及跟進內部監控評估。
(f) 於內部監控評估後進行相關內部監控整改。
(g) 提起針對吳先生的法律訴訟。
(h) 公布關於分銷商、代理及品牌許可的規定。
(i) 與三份所謂20年許可協議的對方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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